邯郸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邯郸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根据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邯郸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邯郸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邯郸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求,在年度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原始创新等相关活动,分为指令性计划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指令性计划项目须由市科技局征集发布指南、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立项后由市财政资金予以支持。自筹经费项目可由市科技局直接审核立项,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立项,无财政资金支持。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公开透明、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邯郸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种类

第五条  邯郸市科技计划项目种类主要包括: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研发投入引导计划等四类。

重点研发计划包括原始创新及共性关键技术创新、科技合作等2个专项。原始创新及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专项聚焦全市重点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全市社会发展、公共安全及治理体系建设等领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以突破形成共性关键技术、培育龙头高新技术企业为目标,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原始创新及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推广应用示范。科技合作专项支持科技型企业利用国内外科技创新资源,组织开展的关键技术联合攻关等科技合作项目。

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包括科技成果转化、“一事一议”等2个专项。科技成果转化专项重点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原始创新及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和企业自主开发的原始创新及重大科技成果实施。“一事一议”专项用于落实市委、市政府在本预算年度交办的重大事项。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包括科技研发平台、科技服务平台等2个专项。科技研发平台专项旨在加强全市规上企业以及重要民生领域的共性技术研发体系建设,全面提升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的科技创新能力,引导其建立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有效开放机制。科技服务平台专项是以提升服务绩效为目标,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科技创业服务平台以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和科普基地等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开展创新创业服务。

研发投入引导计划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补助和高校院所研发能力提升2个专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补助专项旨在激励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自主创新活动,逐步成长为科研组织、科技投入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带动全市研发投入持续不断增长。高校院所研发能力提升专项以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民生需要为目的,引导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医疗机构等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针对性地应用研究,重点支持产业共性技术、农业、公共安全、卫生健康、软科学等公益类应用技术研究项目。

市科技局可根据科技工作需要,适时设立其它科技专项或计划项目。

第三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六条  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第三方专业机构和评审专家。

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是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包括: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冀南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相关部门等。

项目承担单位是承担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及接受有关部门日常监督的责任主体。

项目管理第三方专业机构是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立项、评审、绩效评价、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事务性工作的单位或组织。

评审专家是指由市科技局认定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按程序抽取或聘请,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设计、咨询、评审、检查、验收等活动的专家。

第七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定和规范;

(二)确定年度科技创新重点支持方向,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编制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并建立科技计划项目库;

(三)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评估等,负责下达科技计划,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或协议书,负责项目全程管理和监督,核准项目变更、终止及撤销;

(四)负责组织项目中期检查、验收和评估,对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

(五)负责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第三方专业机构和评审专家等实施科研诚信管理,统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

(六)负责建立项目管理公开机制。

第八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工作,审核项目任务合同书;

(二)协调同级财政管理部门足额及时拨付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按时到位并按要求报送经费使用情况;

(三)负责开展项目监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设立项目资金专账,按期完成项目任务并及时验收,按要求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督导项目承担单位执行调整、终止及撤销工作;

(四)按要求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受市科技局委托主持项目验收;

(五)统筹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管理;

(六)做好本地区项目的研发投入归集、统计调查及项目技术保密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配套条件,建立稳定的研究团队,按项目任务合同书完成项目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邯郸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各项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科研诚信预防、调查、失信行为处理等相关责任;

(三)按要求及时编报科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验收报告、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必要的统计调查表等;

(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提出项目调整、终止的申请,执行项目调整、终止、撤销工作;

(五)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科研伦理审查等制度,负责对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和处理;

(六)负责项目的原始科研记录和档案管理,严格遵守科技保密制度和相关规定,负责项目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等保护与管理;

(七)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发扬科学家精神,强化契约精神,坚守科研诚信底线,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严格履行项目任务合同书,按时完成项目任务,按时开展项目验收;

(二)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真实报告项目经费决算,配合编制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强化诚信自律,履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职责;

(三)要遵守科学道德准则和科研活动规范,妥善保存各项试验原始数据,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和研究结论等;

(四)完整、真实地填报项目管理相关资料,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科技报告等相关资料,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配合提出项目调整、终止申请,配合执行调整、终止、撤销工作;

(五)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项目管理规定和行业规范,健全内控制度,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二)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评审、现场考察、中期检查、专项审计、数据核真、项目资料归档保存与共享以及咨询评审专家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准确地提供专家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按照科研诚信规章制度要求,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

(三)依法对咨询、立项、评估、验收等对象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予以保密并签订保密承诺书,与评审事项有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时,应主动申明或回避;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咨询评估对象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项目遴选

第十三条  项目的遴选主要有社会申报、专项组织和定向征集等方式。科技计划项目可探索常年征集定期发布方式进行遴选项目。

社会申报。对需面向社会组织申报的竞争类项目,应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组织各类申报主体自主申报。

专项组织。对政府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卡脖子”技术,应强化政府主动布局,加强市县联动、行业协同,探索以专项组织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对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组织。探索实施科技计划项目“揭榜挂帅”组织方式。

定向征集。对奖励性后补助类项目可直接针对已获得或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发布通知并组织申报,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优化升级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建立开放统一的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对科技计划的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全过程进行智能化、便捷化、开放式管理,实现项目管理线上线下可查询、可追溯,项目实施数据化、无纸化,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十五条  项目遴选程序原则上包括编制与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党组会研究、项目公示、下达计划、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至3年,如需延期,必须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方可。重大项目要现场考察。

第十六条  指南编制。对于需要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规划及市委市政府重点部署,结合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安排,及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对项目类别、重点领域、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受理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一般采取通过市科技局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方式。申报单位对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推荐。市科技局负责项目形式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初核。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

(一)项目初审。市科技局采取形式审查、信息辅助核查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初审;

(二)网络(会议)评审。依据初审结果,按照项目特点邀请有关专家分类组织实施网络封闭评审或会议评审;

(三)综合复审。依据网络(会议)评审结果,组织实施综合复审;

(四)项目立项。根据综合复审结果,审定年度项目立项建议,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对拟立项项目,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5天;

(五)下达计划。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正式立项计划。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与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诚信承诺书、廉政承诺书。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的项目过程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项目任务合同书的各项约定,切实履行项目组织实施和自我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变更

(一)项目在执行期内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指标、执行期限、人员等内容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时,须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提出变更申请,已过执行期的项目不再受理变更申请;

(二)主研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因不可抗拒因素(调离原单位并不在本市工作、辞职、长期出国、退休、死亡等)需要变更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正式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第一主研人是项目的组织者和责任人,不予变更;

(三)对于项目任务指标、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等内容进行变更时,须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变更意见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终止。由于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或项目研究失去先进性和应用价值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项目终止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核。对终止的项目,要对已开展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做出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终止的项目,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市科技计划项目进行验收。按照客观、公平、公正以及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市级指令性计划项目和自筹计划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均须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分为会议验收、函审验收两种基本方式,根据科技计划项目不同类型,可采用第三方评价、用户测评、书面审核等方式。重点项目(经费20万元及以上)采取会议验收方式,由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处室组织实施,资源配置管理处配合。其它科技计划项目采用会议验收或函审验收方式,由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处室组织实施或委托归口管理部门实施,项目可按计划类别和所属技术领域,分批组织集中验收。项目验收时须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汇报及提供相关验收材料。自筹计划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当验收方式。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合同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程序。对逾期6个月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方可延期。一个项目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项目执行期已全面完成项目任务合同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项目列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六条  项目会议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项目专项经费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至少1名财务专家),其它项目验收不少于3人。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同一单位的技术专家原则上只能聘请1人。

第二十七条  实行项目综合评价验收制度。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科技人才培养、组织管理等做出客观评价,得出验收结论。

第二十八条  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在市科技局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邯郸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提出验收申请;

(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材料的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市科技局审核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承担单位修改意见;

(三)项目承担单位携带网上审批过的《邯郸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及全套书面材料到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办理审批手续;

 (四)市科技局在收到合格项目验收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按照验收大纲组织项目验收,形成验收结论。会议验收须考察现场;

 (五)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于15个工作日内在市科技局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邯郸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及上传项目全套验收材料。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尽快完成审查。

第二十九条  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验收不合格两种,并将验收结论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

(一)按期完成项目任务合同书所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验收结论经验收专家组共同签字后为通过验收。

(二)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合格。

1.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

2.提供不真实验收文件、资料、数据;

3.未经批准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

4.经费使用严重违规。

第三十条  项目撤销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科技局对项目做撤销处理:

1.因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请或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或违反科研诚信及社会信用实施联合惩戒,项目面临重大风险的;

2.不按项目任务合同书执行、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执行期结束后长期不予验收且未提交延期申请的;

3.未按要求终止项目的;

4.项目未通过验收,不能继续实施完成的;

5.依据抽查评估结果或其他按规定应予撤销的。

(二)按规定予以撤销的项目,市科技局在做出撤销决定后15天内通知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

(三)撤销的项目,对已开展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并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处理。专项经费按照市财政资金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必须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履职尽责,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项目经费自主调剂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和履行项目预算调整。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相关制度,及时为项目研究人员办理调剂手续,作为项目验收、评审、评估、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市科技局重点围绕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评价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规范性,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严格执行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所有项目参与主体发生造假、未按规定完成验收、不验收、违法违规及其他不良信用行为的,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或列入科研失信黑名单,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实行“最多检查1次”项目抽查监督制度。执行期2年及以上的项目,在执行期内,除特殊情况外,每年最多组织1次检查,要求提交1次执行情况报告,并重点检查不按要求及时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未按期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的承担单位。

第三十七条  建立项目容错机制。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验收未通过的,且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三十八条  责任追究。对于在项目立项、实施、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科研失信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或取消单位(个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邯郸市科技计划中各专项的管理,可根据有关专项的特殊要求,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