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2017〕26号                          签发人:申陆峰
 
邯郸市科技局
关于印发《邯郸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经济开发区创业中心、冀南新区经发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邯郸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现将《邯郸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7月6日
 
 
邯郸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试 行)
 
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推进科技计划项目建设,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意见》精神和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验收组织
第一条 市科技局作为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归口管理部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负责跟踪掌握项目到期和实施进展情况,及时指导督促承担单位提出结题申请,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归口市科技局管理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处室负责审查,履行归口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负责按本办法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条 凡列入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的项目,以及自筹计划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客观、公平、公正,以及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章  验收形式
第五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函审验收两种基本方式。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可以采取第三方机构评价、用户测评、书面审核等方式,依据项目合同书组织验收。
第六条 重点项目(经费20万以上)采取会议验收方式,由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处室组织实施,资源配置与管理处配合;其他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采用会议验收或函审验收方式,自筹计划项目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验收方式,由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处室组织实施或委托归口管理部门实施。
第七条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项目可按计划类别和所属技术领域,分批集中组织验收,以提高项目验收工作效率。
第三章  验收时间
第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一般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3个月内进行,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计划任务,逾期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归口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见附件1),说明延期的理由,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方可延期。一个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验收。
第九条 项目在执行期内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指标、执行期限、经费、人员等内容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时,须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提出变更申请(见附件2),已过执行期的项目不再受理变更申请。
第十条 主研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因不可抗拒因素(调离原单位并不在本市工作、辞职、长期出国、死亡等)需要变更时,由项目单位提出正式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第一主研人是项目的组织者和责任人,不予变更。
第十一条 对于项目任务指标、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等内容进行变更时,须由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处室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变更意见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经市科技局批准调整的,按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由于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或项目研究失去先进性和应用价值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项目中止申请(见附件3)。
第四章  验收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计划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验收资料是否真实齐全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主要内容:
(一)技术资料是否完整、规范。
(二)是否完成项目任务合同书要求。
(三)经费是否到位以及使用是否合理规范情况
(四)对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知识产权的形成情况、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做出评价。
(五)提出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五章  验收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采取网上网下并行方式进行。归口管理部门应在项目到期(如同意申请延期,指经批复后的期限)前通知到项目承担单位,并了解项目能否按期验收结题。
第十六条 验收的基本程序是:
    (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在邯郸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上填报《邯郸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4)及有关材料,提出验收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材料的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市科技局审核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承担单位修改意见。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处室和主管领导1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核和审批工作,资源配置与管理处确认后给出验收编号。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承担单位修改意见
(三)项目单位带网上审批过的《邯郸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及全套书面材料到归口管理单位和市科技局签字盖章;
    (四)市科技局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按照验收大纲组织项目验收,形成验收结论。会议验收须考察现场;
 (五)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于15个工作日内从网上填报《邯郸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见附件5)及全套验收材料。归口管理部门7个工作日完成审查,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项目由主管处室完成审核或审批工作;
  (六)项目承担单位将网上审批过的《邯郸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及全套书面验收材料,5日内逐级上报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通过审批的验收证书,一份由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处室存档,其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留存,并妥善保管。对于管理不严造成项目验收证书等验收资料丢失的,不予补办。
第六章  验收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供的资料:
    (一)邯郸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及验收大纲(大纲见附件7);
    (二)科技项目任务合同;
    (三)项目总结报告(大纲见附件8);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或项目审计报告(格式见附件9);
(五)计划项目所获成果、论文、专利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样机或样品图片与数据资料、单项成果鉴定报告、论文发表的有关刊物、期刊等、专利申请受理或专利证书);
(六)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
(七)经市科技局批复同意调整的,应提供调整批复意见
(八)验收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七章  验收专家
第十八条 验收需从邯郸市科技专家库中抽取或由项目承担单位推荐经市科技局确认(确认后入库)与项目相关的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组长应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
第十九条 会议验收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其他验收不少于3人。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同一单位的技术专家,只能聘请 1人。
第二十条 在验收过程中,专家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保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保守项目技术秘密,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内容和数据。
第八章  验收结论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验收不合格”三种,并将验收结论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
(一)按期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
    (二)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验收结论为结题。
    (三)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合格:
    1、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
    2、提供不真实验收文件、资料、数据;
3、未经批准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
4、经费使用严重违规;
    第二十二条 对于验收专家组认为通过验收、结题的项目,市科技局签发验收证书。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半年内经整改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再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按照项目中止处理。
第九章  验收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提供的验收资料、验收证书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因提供不真实验收材料造成验收结论不客观、不真实的,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处室应对照项目任务合同书,对项目的主要任务和指标完成情况、项目验收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严格审查;在项目验收资料归档过程中,应对验收证书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数据的一致性进行严格审查。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处室按照本办法对审查通过的项目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准确无误后提交主管领导审批。资源配置与管理处对项目财务决算情况或审计报告、项目变更情况等材料进行确认后给出验收编号。
第二十五条 验收专家应独立、准确、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对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的准确性负责,同时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六条 财务审计单位或第三方机构等应对审核的项目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负责。
第二十七条 验收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对于到期应验收而无故不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记入不良记录,中止项目,取消承担单位和(或)项目负责人3年或永久性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通过验收的项目,收回验收证书,项目中止,将项目负责人记入不良记录,永久取消项目负责人申报和参加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项目承担单位视情节轻重,3年或永久性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第三十条 在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中介机构和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将予以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并取消其参与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项目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科学技术保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